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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国迎、被告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德伟系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徐*烩面馆”厨师,被害人王*(十六周岁)系新乡市幼儿师范学校在校学生,暑期在该面馆当服务员。

2014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武*与该面馆另一名厨师王*及被害人王*下班后在新乡市八一路与幸福街附近一烩面馆吃饭喝酒,饭后经武*提议三人一同到新*飞大道“开心果”KTV唱歌,唱完歌后三人又到解放路一烩面馆吃饭喝酒。约次日凌晨5时,王*一人打车回其宿舍,武*与王*打车来到新乡*天名邸小区王*宿舍。到宿舍后,武*对王*搂抱,因王*大声喊叫,武*遂扇其耳光、掐其脖子,并将王*的现金700元及一部白色联想A278T型手机抢走。经新乡市*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71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武*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武*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对指控其抢劫被害人手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抢劫被害人700元的事实不予认可,其辩称700元是自己交给被害人保管的钱,是自己的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德伟系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徐*烩面馆”厨师,被害人王*(十六周岁)系新乡市幼儿师范学校在校学生,暑期在该面馆当服务员。

2014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武*与该面馆另一名厨师王*及被害人王*下班后在新乡市八一路与幸福街附近一烩面馆吃饭喝酒,饭后经武*提议三人一同到新*飞大道“开心果”KTV唱歌,唱完歌后三人又到解放路一烩面馆吃饭喝酒。约次日凌晨5时,王*一人打车回其宿舍,武*与王*打车来到新乡*天名邸小区王*宿舍。到宿舍后,武*对王*搂抱,因王*大声喊叫,武*遂扇其耳光、掐其脖子,并将王*的现金700元及一部白色联想A278T型手机抢走。经新乡市*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71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武*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抢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河南*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杜*、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新乡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

8、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起获赃物视频。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武*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武*辩称自己没有抢劫被害人700元现金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人武*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在侦查机关及当庭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能够证实被告人武*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被害人手机及700元现金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德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武*,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原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徐*烩面馆”厨师,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县。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强奸罪,2005年8月12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喜庆
  • 审判员李惠萍
  • 审判员张子超
  • 书记员秦振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