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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郜某某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字(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郜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何*伙同郜某某在新乡市6路公交车行驶至体育场路段时,将被害人贾**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2700元及身份证等物。

2、2014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伙同郜某某在新乡市6路公交车行驶至新乡市中心医院路段时,将被害人王*对裤子口袋内的4700元现金分两次盗走后被被害人王*对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何*当场使用暴力,导致王*对右手手指受伤。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乔某某、翟某某证言;被害人贾**、王*对陈述;被告人何*、郜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郜某某的刑事责任,要求以抢劫罪追究何*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提出异议,其不认为构成抢劫罪。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罪提出异议,认为与其无关。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何*伙同郜某某在新乡市6路公交车行驶至体育场路段时,将被害人贾**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2700元及身份证等物。

2、2014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伙同郜某某在新乡市6路公交车行驶至新乡市中心医院路段时,将被害人王*对裤子口袋内的4700元现金分两次盗走后被被害人王*对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何*当场使用暴力,导致王*对右手手指受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何*、郜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何*、郜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被告人何*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2、监控截图、公交车刷*记录、洪门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17日11时41分15秒至11时41分20秒被告人何*、郜某某利用下车人多忙乱时由郜某某吸引贾**注意力,何*利用蓝色手袋作掩护,将贾**上衣左侧口袋内的钱包盗走。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工具照片证实对被告人何*、郜某某作案工具的扣押情况。

4、新乡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25日9时33分110接到乔某某的报警在新乡市中心医院南门抓住一名小偷。后将该案移交到洪**局案件侦查大队。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郜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在新乡市6路公交车被抓获归案。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何*系被群众抓获;被告人郜某某系传唤到案。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贾**对被告人郜某某的辨认情况。

7、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9时30分许,因其得癌症所以其老公王*对带了4700元和其去新乡市中心医院看病,其是在东站做的6路公交车,到中心医院站牌时其听到其老公和别人争吵,然后其去跟前看到其老公向一个光头、40多岁身高约一米八的男子要钱,并且让其打110,其意识到老公的钱被盗了,那名男子说“钱给你们,不要打110了”然后那名男子直接把钱给了其,当时其也没数直接放包里了,其看见那名男子突然去公交车后面跳窗户,其老公死死抱住他不让他跳,他就开始骂其老公“你想死了吧”之后就从后门跑出来,其老公就在后面追,他朝其老公肚子上打了两下,用脚朝其老公左小腿肚踹了两下,其老公始终抓住那名男子的手,不让他逃跑。然后在路边等警察,警察来后让其数数钱对不对,其一数是1900元,其老公说是4700元,还有2800元不知道他藏哪里了。后来发现其老公的手指甲掉了。

8、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9点不到10点,其当班驾驶豫G23500号6路公交车从东站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到中心医院门口停车后听见又说“拿我钱了”,另一人说没拿呀,钱在地上呢。车上的人很多看不到争执的人,其就向后喊了一声“干啥了下车了”。人就跑下车了,后边的事就不知道了。连人什么样子都没看到。

9、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9点多,其路过中心医院站牌时看到6路车停在站台,车门刚打开其看到车上有人说偷他钱了,看到一个瘦小男子说一个大个男子偷他钱了,还把钱带出来了,掉在了地上,两个人打起来,小个男子弄不过大个男子,这时有乘客下车,还看到有个五十来岁的男子下车走的很快向中心医院南门对面的加油站去了,应该是一伙的。接着大个男子跑下车了,小个男子下车追,追了有二三十米把大个男子抓住,大个男子说“不是把钱给你了让我走吧,我有病”。小个男子说是4700元,大个说他身上没钱了,别的钱他没见。小个的老婆连忙说报警,但她的手都是抖的,其就打了110。110来后小个老婆说刚才大个男子给她的钱就这么多一数是1900元。民警把人带走了。当时大个还打了小个男子,小个男子的手指被弄破了。小个说大个子还有两个同伙,大个子说就他自己。

10、被害人贾**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7日11时许,其从三院乘坐6路公交车去火车站,当车走到体育场时,有一个人踩其右脚,其就说你踩我脚了,他没抬脚,其就推了他一下,他还没有抬起脚的意思,后来车又到了一站这个人说了声对不起就下车了,他走后,其想那个人是不是偷其东西了,其一摸上衣左边的口袋发现其钱包不见了。其钱包是黑色折叠状的,里面装有2700多元,全是100元面额的,还有身份证等物品。

1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5日9点多,其带其老婆从封丘来新乡市中心医院看病。因为其老婆得的是癌症,所以其带了4700元现金去看病。其从东站坐6路公交车,到中心医院门口站牌快下车的时候,其发现有人的手伸进其裤子左后裤袋,其就扭头看见一个光头大约40多岁中等身材男子把其身上的4700元偷走,正往一个黑色手提包里装钱,然后其就抓住他一只手问他“我得钱呢’他就拿出一叠钱对其说就这么多,其余的钱没有。他把钱给了其老婆,其老婆直接将钱放进包里。其问他要其余的钱,他就骂其你想死了,然后就往后门右边的窗户开始跳,其就抱住他不让他跳,之后他又从后门跑下来,其紧接着下来拉住他,在中心医院站牌那开始骂其,其发现他的手提包不见了,不知道给谁了,之后他就用拳头朝其肚子上打了两下,用脚朝其左小腿肚上踹了两下,其食指指甲盖快掉了,其始终抓住他的手,然后让其老婆报警。警察来后让其老婆数了数钱是1900元,还有2800元不知道他藏哪了。

12、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第一起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对第二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可。

1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侦查机关未对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其当庭对第一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对第二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可。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郜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何*、郜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目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郜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抢劫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男,1966年7月9日出生。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 被告人郜某某,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东峰
  • 审判员张敬美
  • 人民陪审员宋爱民
  • 书记员吴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