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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温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04月01日起至2016年0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于2014年5月16日送入新*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监督,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对罪犯王*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4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同他人在温沁路四号桥附近时,将被害人董*的货车拦截并持刀采取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300元现金后逃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4月10日受监狱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4年04月01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西云
  • 审判员李景昌
  • 代理审判员张国飞
  • 书记员赵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