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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河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3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田*平伙同他人窜至沁阳市太行办事处西义合村将被害人刘*的藏熬犬盗走。被交警拦截后为抗拒抓捕,被告人田*平驾车将拦截的两辆警车撞开后逃跑。经鉴定,被盗藏熬犬价值1467元,被撞坏的警车损失价值286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表扬1次;2014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田**。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西云
  • 审判员李景昌
  • 代理审判员张国飞
  • 书记员赵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