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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魏*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止。于2012年12月20日送入新**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解晓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解晓阳伙同他人预谋后,通过“爱购商城网”以3960元的价格订购两部苹果4S手机,并申请货到付款。2012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解晓阳、吴**将前来送货的快递员周*骗至许昌市东城区学子街,后解晓阳持电警棒对其实施电击,吴**持刀威胁周*,二人强行抢走周*所送货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所抢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解晓阳系主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解晓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解晓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解晓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解晓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西云
  • 审判员李景昌
  • 代理审判员张国飞
  • 书记员赵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