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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

法院:浚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22时许,在浚县黎阳路西段备战桥上,被告人王**将被害人邱xx按倒,把邱xx手中的手机抢走后逃跑,邱xx起身追赶,王**逃跑至宏基**园小区门口处时,被该小区保安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79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邱xx的陈述,证人直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辩称:我错认为被害人是我朋友,就拍了她一下,她就拉住我不让我走。我一拽胳膊,被害人就蹲地上了。我看见地上有个手机,以为是我的,就从地上捡起来拿走了。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酒后在浚县黎阳路西段老卫河桥上,遇见自西向东且边走边用手机接听电话的邱xx,王**即上前强行将被害人按倒,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后向西逃跑,被害人随起身追赶并呼喊。王**在逃跑过程中因遭路人阻拦,便将所抢手机扔弃在路边。当被告人王**跑至浚县**竹园小区门口处时,被该小区保安拦截,并与随后赶到的被害人将王**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79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2013年4月1日的供述:2013年3月31日晚上九点多,我和一个女网友还有女网友的弟弟吃饭。后来女网友的弟弟先走了,我和女网友顺着老城墙走到浚县宏基附近的备战桥东头,我的女网友让我回家。我就向南顺着城墙回家,听见一个女的喊“抓小偷”,我以为我的女网友喊的,就赶紧转身往老备战桥上跑,同时我看见一个男的已经跑过去备战桥了。我就追,正跑着被一个老大娘拦住了,我问老大娘干啥呢,老大娘对我说“有人东西被抢了,你跑啥呢”我说我朋友东西被抢了,我正追抢东西的人呢。这时已经看不见刚才那个抢东西的男的了。同时西边过来二个男的,就报警了。这时一个女的从东边过来走到我们跟前说她的手机被抢了,那个女的也不能确定是我抢的手机。

被告人王**2013年4月7日的供述:那天晚上我和网友“胖*”还有她弟弟在一起吃饭,“胖*”的弟弟先走了,我和胖*沿着城墙走到宏基老备战桥东头,胖*让我回家,然后她就顺着备战桥往西走了。我又顺着城墙走了,走了几十米以后,我想再找胖*聊会儿,就又回去找胖*。当我走到备战桥中间时,前面正好有个女的,我就从后面拍了那个女的右肩膀一下,她一回头,我发现认错人了,但她拉着我不放,不让我走。我就用双手挣脱,将那个女的推翻在地。之后我看见地上有一个手机,我以为是我自己的手机在撕拽时从衣袋里摔出来了,我就把手机装进我口袋往桥西跑了。正跑着,遇见一个老太太,她不让我走,说我抢手机了。我一摸口袋,发现多了一个手机,我就把我拾的手机扔路边了。我继续往西跑,跑到小区西边被两个人抓住了,一会儿一个女的说我抢她的手机了,就报警了。

被告人王**2013年4月16日的供述:供述其使用的手机是黑色的“酷派”手机。网友“胖妮”案发晚上上身穿白色外套。其他供述与其在2013年4月7日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2.被害人邱xx的陈述:2013年3月31日晚上九点多,我在老备战桥上边走边打电话,当我走到老备战桥中间时,我突然被人用双手蒙住双眼,并将我按翻在地上。我倒地后看见一个男性,20多岁,中等身材,短发。这名男子将我拿在左手中的手机强行夺走,然后向西跑了。我在后面追,并喊“抓小偷”。这名男子跑出去五、六十米的时候,被一名女的绊倒了,这名男子起来后继续向前跑,跑到宏基紫竹园小区门口时,被小区的保安抓住了,然后就报警了。我一直在这个男子后面追着,他一直没有离开我的视线,抓住他后,我闻到他身上有酒味,好像喝酒了,那天晚上我上身穿的是黑色的外套,下身穿一条肉色的打底裤,我的手机是粉红的的直板触摸屏手机。

3.证人直xx的证言:2013年3月31日晚上22时左右,我正在家门口散步,听见有人喊抓小偷,我看见一个男的正往我这边跑,后面有一个女的在追。我等他跑我跟前时就伸右腿绊了他一下,但他没有被我绊倒,只是踉跄了几步就又往前跑了。我就在后面追,我看见这人往路边扔了一个东西,这时前面过来一个保安,把这个人按翻了,接着就报警了。我拿手电又回去到他扔东西的地方找,看见一个粉红色的手机在地上,后来我就把手机交给公安民警了。我听见喊抓小偷后,那个人从东面往西跑,他前面没有其他人。

4.证人郭xx的证言:2013年3月31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一个同事胡xx在紫竹园小区门口聊天,我听见有人喊“抓小偷,有人抢手机了”,我看见二个女的从小区门口东边边喊边向我这个方向跑过来,一个男的在这两个女的前面跑。我赶紧追那个男的,在离小区十米远的地方将那个男的抓住了。紧接着那二个喊抓小偷的女的跑过来了,一个年轻的女的说这个男的抢她的手机了,我就让旁边的群众报警了。两个女的一个五十多岁,姓直,另外一个女的就是被抢手机的人,有三十岁左右,长发,戴眼镜。

5.证人胡xx的证言:其证言与证人郭x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杨x的证言:2013年3月31日晚上,我和另外一个朋友还有王*(王**)在钟鼓楼附近的一个地摊吃饭,当时王*(王**)喝了不到半斤白酒。9点左右结束的,他把我送到备战桥东头路南边,我走过备战桥看见他沿河堤往南走了。我就直接回家了,我回到家是晚上九点四十左右。我在从备战桥经过时,没看见有其他人经过,他看见我过去桥他才走的。那天晚上我上身穿一件白色的夹克棉袄,下身穿一件枣红色的裤子。

7.抓获证明。2013年3月31日21时36分,我所接到报警:宏基花园美食街南头抓住一个小偷。21时41分到达浚县宏**门口处,犯罪嫌疑人王**已被群众抓获控制,我所民警李xx、李xx随即将犯罪嫌疑人王**带回所内,因犯罪嫌疑人王**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进行讯问,我所按照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约束至酒醒后将案件移交浚县公安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

8.破案经过。2013年3月31日晚上十点左右,受害人邱xx在行至浚县城关镇备战桥时,犯罪嫌疑人王**从背后将受害人眼睛捂住,强行将受害人按倒在地,之后将受害人邱xx手中的手机抢走,后沿备战桥向西逃窜。受害人在其后追赶,在犯罪嫌疑人逃至宏基花园紫竹园小区时,被小区保安抓获。

9.情况说明。说明证人直xx将犯罪嫌疑人丢弃的涉案手机捡起,并交给公安机关的情况。

10.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证明被害人购买手机时的价格。

11.浚县**中心作出的浚价证鉴(2013)23号。证明被抢手机的鉴定金额为679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的供述中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公然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辩称:“我错认为被害人是我朋友,拍了她一下,她就拉住我不让我走。我一拽胳膊,被害人就蹲地上了。我看见地上有个手机,以为是我的,就从地上捡起来拿走了”的意见是否成立问题。经庭审查明,该案案发当晚,被告人与其“网友”分手后即顺城墙向南返回,且此时其网友已通过“备战桥”(老卫河桥)向西行走。同时,当晚被害人上身穿蓝色上衣,下身穿肤色裤子,而被告人的朋友上身穿白色上衣,下身穿枣红色裤子,被告人的手机为黑色,被害人的手机为粉色,被害人与被告人朋友的穿着以及与被告人的手机均具有明显差异,且被告人在被追赶过程中又将所抢手机扔弃在路边。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当时对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手机的认识是明确的,该辩解意见不但有悖客观常理,亦与庭审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不但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卷为据,亦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部分供述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因涉嫌抢劫犯罪,2013年4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5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 辩护人刘**,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消烊
  • 审判员赵慧
  • 审判员张晓松
  • 书记员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