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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高*、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持刀到诸***街韩某某经营的创瑞拓新世纪网吧,抢劫刘某某现金二百元;2014年10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周*持刀再次到该网吧,抢劫马某某现金五十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内依法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均不属实。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周*辩称其没有拿刀,也没有使用言语威胁刘某某,其是去网吧借钱,不是抢钱,借了一百元,没有打借条。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周*辩称当天去网吧其身上携带的有刀,但是其没有把刀拿出来威胁马某某。其是向马某某借钱,借了50元,没有打借条。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两起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周*犯抢劫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周*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诸葛街韩某某经营的创瑞拓新世纪网吧,被告人周*持刀并用言语威胁,抢劫该网吧网管马某某现金50元,因马某某身上没钱就从该网吧的收银室拿出50元给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的亲属对韩某某进行了赔偿,韩某某和马某某对周*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证人马某甲、王某某证言;视频截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匕首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并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的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偃*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2月10日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0年12月15日因妨碍公务被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20日。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教养。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高*、苗*(实习),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金双
  • 代审判员王六艳
  • 人民陪审员贾艳鹤
  • 书记员赵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