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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2月6日在中国*分行申请办理了中银JCB招财猫金卡一张,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先后透支本金人民币17500元、利息914.37元,经中*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归案。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返还了全部欠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报案材料;催收记录;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朱思晓
  • 书记员黄文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