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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越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于2013年3月至4月间,以其朋友张*名义补办中国工商*本溪分行信用卡一张,后恶意透支人民币49953.25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杨*被抓获归案。赃款全部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代*的证言;被告人杨*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收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所得的赃款继续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郭薇薇
  • 书记员潘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