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27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3)2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栗某某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