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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27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3)2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栗某某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丽梓
  • 审判员任德军
  • 代理审判员谢添禛
  • 书记员张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