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辽宁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新宾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