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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辽宁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新宾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男,1965年3月11日生,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忠翠
  • 审判员赵威
  • 代理审判员于红滨
  • 书记员方令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