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000元。被告人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齐*撤回上诉。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男,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霍凤鸣
  • 审判员陈征南
  • 代理审判员孙丹
  • 书记员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