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000元。被告人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齐*撤回上诉。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