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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继伍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继伍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书记员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继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席*透支其在中*银行申办的卡号为5240470002009706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49847.29元,经中*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9月19日,席*透支其子席*在中*银行申报的卡号为62223500020209872的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8130.08元,经中*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12月24日,曾*向中*银行归还了被告人席*透支的上述二张信用卡全部透支本息。被告人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席*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席、顾、史的证言,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透支历史交易明细,银行卡催收记录,还款凭证,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案发后偿还了透支的全部本息,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席继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席*,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瀚飞
  • 代理审判员罗鹏
  • 人民陪审员周敬涛
  • 书记员佟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