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书记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被告人韩*在中国*岩支行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49943.48元,且经银行多次催缴,至案发前仍未归还透支本金。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其偿还银行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韩*的供述,被害人单位代表人史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贷记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表,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偿还了部分银行借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韩*的违法所得归中国工*限公司岫岩县支行所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