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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使用自己在中国*城市支行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30610.70元。经中国*城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程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将透支的本息全部还清。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个人账户历史交易明细、银行追缴还款明细、信用卡申请表、还款证明、证人杨*的证言及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3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城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艳清
  • 书记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