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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于2012年7月11日在中国*城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用于其归还车辆贷款。2012年12月2日开始拖欠还款,至2013年9月共拖欠中国*城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4896.59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董*于2013年11月15日将上述款项归还银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海城市公安局电话查询记录、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表、情况说明、鞍山银行卡个人账户透支历史追缴明细表、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还款凭证;证人杨*证言及被告人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到案后能主动交待和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全部返还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城市。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3年11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6月4日经海城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8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健
  • 代理审判员王丹
  • 代理审判员张可
  • 书记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