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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字(2014)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助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于2013年3月在中国工*场支行申领了一张规定限额50000元的信用卡。陈*使用该卡先后在鞍山市铁西兴盛路自助银行刷卡取款、大商*限公司刷卡消费、铁*银行ATM机刷卡取款、鞍山铁*有限公司等地刷卡消费。截止2013年11月1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9089.54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3226.44元,款息合计52315.98元。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了规定期限仍未还款。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于2013年3月在中国工*场支行申领了一张规定限额50000元的信用卡。陈*使用该卡先后在鞍山市铁西兴盛路自助银行刷卡取款、大商*限公司刷卡消费、铁*银行ATM机刷卡取款、鞍山铁*有限公司等地刷卡消费。截止2013年11月1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9089.54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3226.44元,款息合计52315.98元。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了规定期限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将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均归还给银行。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陈述、被告人陈*供述、办卡资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归还银行欠款,并能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鞍山市台安县,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丽娟
  • 人民陪审员贾广宇
  • 人民陪审员刘震
  • 书记员王永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