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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字(2014)第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助理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郝*于2012年4日25日在中国银*拓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7612156528668),该卡透支额度11000元、在2013年1月22日临时增额到18100元的信用卡。该卡从2013年3月开始拖欠,截止2014年2月,该卡透支本金18085.30元,利息、滞纳金8572.69元,款息合计26657.99元。虽经发卡银行打电话、上门进行催收,至今仍未还款,超过了规定期限后被告人郝*不知去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于2012年4日25日在中国银*拓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7612156528668),该卡透支额度11000元、在2013年1月22日临时增额到18100元的信用卡。该卡从2013年3月开始拖欠,截止2014年2月,该卡透支本金18085.30元,利息、滞纳金8572.69元,款息合计26657.99元。虽经发卡银行打电话、上门进行催收,至今仍未还款,超过了规定期限后被告人郝*不知去向。

上述事实有证人邱*证言,被害单位中国*分行出具的报案申请书,被告人郝*供述,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分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郝*,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丽娟
  • 人民陪审员贾广宇
  • 人民陪审员刘震
  • 书记员王永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