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丁*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6月6日,被告人丁*在鞍山*商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5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4270200012258415),该卡从2014年2月5日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丁*都没有进行还款,该信用卡拖欠本金40445.65元,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共计7991.42元,本息合计48437.07元,信用卡透支逾期266天。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丁*至今仍未还款,并且超过了规定期限。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被告人丁*在鞍山*商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5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4270200012258415),该卡从2014年2月5日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丁*都没有进行还款,该信用卡拖欠本金40445.65元,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共计7991.42元,本息合计48437.07元,信用卡透支逾期266天。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丁*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欠款和滞纳金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有证人顾*证言、被告人丁*供述、中国工*限公司鞍山广场支行《授权委托书》和《情况说明》、办理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返还欠款和滞纳金,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丁*,女,198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2011年4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丽娟
  • 人民陪审员贾广宇
  • 人民陪审员刘震
  • 书记员王永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