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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信用卡诈骗判决书

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办理多张信用卡透支并拖欠本金,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总额为43807.31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孟**办理中**银行信用卡(卡*为4581240320013320),自2011年5月开始拖欠不还,共拖欠本金人民币11716.52元。

2010年,孟**办理中**行信用卡(卡*为4033920005163318),自2011年5月开始拖欠不还,共拖欠本金人民币10503.7元。

2010年,孟维兵办理并使用中**银行信用卡(卡*为6228370061928131),自2011年4月开始拖欠不还,共拖欠本金人民币8961.7元。

2010年,孟**办理浦**行信用卡(卡*为4047390074356389),自2011年5月开始拖欠不还,共拖欠本金人民币8810.55元。

2008年,孟**办理中**银行信用卡(卡*为4367455042329651),自2012年3月开始拖欠不还,共拖欠本金人民币3814.84元。

案发后,上述银行均到公安机关报案。孟**在中**行、浦发银行报案之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前次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孟**,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141栋4单元4层72号。2012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从海城市南台监狱押解回鞍山。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颜容
  • 人民陪审员张晓复
  • 人民陪审员赵珍妮
  •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