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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信用卡诈骗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长海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康*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5日,本院刑事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宁至民
  • 助理审判员栾玉广
  • 助理审判员代丁利
  • 书记员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