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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长海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5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判处罚金1.7万元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在长海县辖区内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罚金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宁至民
  • 审判员栾玉广
  • 审判员代丁利
  • 书记员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