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4月在中国**顺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096688660495036的中银VISA个人金卡,信用额度20,000元(临增额度至3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0,073.5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予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于2013年12月12日还清所欠中**行信用卡全部透支款项及利息22,757.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行信用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口基本信息、中**行报案材料、还款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银行催收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人人民币20,073.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积极退赔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