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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段某某在中国**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段某某累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0,096元,经多次催收,至2013年6月3日仍未归还欠款。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归还本息人民币37,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工作人员孙*的陈述、申领信用卡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还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0,096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清偿本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段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森
  • 人民陪审员金邦栋
  • 人民陪审员邹明来
  •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