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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信用卡诈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信用卡诈骗罪、包庇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于2011年9月欺骗李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中国农**山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28360042468901的农行金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被告人韩**自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冒用李某某的信用卡取现及消费本金8015.65元。案发后,于2013年5月7日偿还该卡200元。

被告人韩**于2012年2月欺骗李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中**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26890017377044的单币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被告人韩**自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冒用李某某的信用卡套现及消费本金8238.94元。

被告人韩**于2012年6月欺骗李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中**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26590700447977的光**行存贷合一卡,信用额度为40,000元(临增额度至46,000元)。被告人韩**自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2月4日期间冒用李某某的信用卡取现及消费本金23,549.1元。

被告人韩**于2012年6月欺骗李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在中**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816990003812979的光**行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40,000元(临增额度至46,000元)。被告人韩**自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冒用李某某的信用卡取现及消费本金18,111.37元。案发后,于2013年5月至6月偿还该卡800元。

被告人韩**于2011年10月欺骗王*使用其身份证在广**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5551330424027的广**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42,000元(临增额度至57,000元)。被告人韩**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冒用王*的信用卡取现及消费本金46,949.8元。案发后,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该卡300元。

被告人韩**于2011年10月底欺骗王*使用其身份证在中**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28370105486443的中**银行金穗贷记台湾旅游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临增额度至20,000元)。被告人韩**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冒用王*的信用卡取现及消费本金12,826.1元。案发后,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该卡200元。

被告人韩**与蒋某某、闫*夫妇(另案处理)于2013年1月23日到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谎称被告人韩**于2012年6月将蒋某某、闫*二人的身份证盗走后冒用蒋某某、闫*二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光**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二十七万余元。经侦查,韩**盗用蒋某某、闫*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韩**系替蒋某某、闫*顶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信用卡六张;案件来源、关于韩**投案自首材料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明、扣押清单、还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使用情况说明、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承诺书、证明、银行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李**、卜某某、张*某、杨*、陈*、张*、王*、吴*、谷某某、周某某、刘*、张*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金额117,690.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韩**明知是他人犯罪,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有关冒用李某某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且其案发后部分返还银行欠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韩**。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万超
  • 人民陪审员金邦栋
  • 人民陪审员王禄
  •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