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甘检刑诉(2012)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孙*在光大**场支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659070043xxxx,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2月24日,孙*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透支金额达人民币53683.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
201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孙*,孙*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被告人孙*在光大**场支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659070043xxxx。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孙*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透支金额达人民币53,683.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
201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孙*,孙*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孙*脱逃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消费明细、信用卡开户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曾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现不思悔改,再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因其在本院审理阶段脱逃,故不予认定自首。被告人孙*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