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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朋友关系,2013年9月份,张*在中**行金州支行办理了两张联名信用卡,透支额度5万元,卡号分别为466245212429****、466245210535****。2013年12月份,张*委托王某某帮其把这两张信用卡注销,王某某以销卡需要为名,取得了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信用卡密码,把信用卡消费通知的电话号码更改成其本人的手机号码,未经张*同意,使用卡号为466245212429****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和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后张*发现信用卡被冒用,要求王某某马上还清。2014年2月28日,王某某偿还人民币2万元,同年3月1日,张*替王某某偿还人民币1.09万元。现王某某冒用张*信用卡本金1.91万元、利息和滞纳金2303.84元未归还。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2014年3月12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和消费,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朋友关系,2013年9月份,张*在中国**支行申领了两张联名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66245212429****、466245210535****,透支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2013年12月份,张*委托在银行工作的王某某帮其把上述两张信用卡注销,王某某以销卡需要为名,取得了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信用卡密码,并把信用卡消费通知对应的电话号码更改成其本人的手机号码,未经张*同意,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使用卡号为466245212429****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和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后张*发现信用卡被冒用,要求王某某马上还清银行欠款。2014年2月28日,王某某还款人民币2万元,同年3月1日,张*为避免自己银行信用记录受影响而替王某某偿还款人民币1.09万元。现王某某冒用张*信用卡本金1.91万元尚未还款。

2014年3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笔录、证人张*、林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被告人王某某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将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一百元退赔给被害单位中**行金州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解瑞杰
  • 人民陪审员王辉
  • 人民陪审员林卫东
  •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