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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中**行申领卡号为4096707354988344的信用卡一张,并在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9号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等地进行透支消费。该卡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发卡银行于2014年6月23日进行第二次催收,截止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使用该卡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共计227865.44元,且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案发后,赃款已被扣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口头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中**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096707354988344的信用卡,开卡后在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等地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共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27865.44元,经发卡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账户明细,催收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还款凭证,证人赵*的证言笔录,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全部赃款已追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7007245789,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大连市中山区碧浪园26号3-1-2。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烈
  • 人民陪审员李莉
  • 人民陪审员崔海燕
  • 书记员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