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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中*行大连西岗支行申领卡号为4380888094323060的信用卡一张,开卡后在大连市西岗区等地多次透支使用。于2013年2月12日最后还款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叶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该卡累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6553.06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偿还中*行欠款人民币17000.00元。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银行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中国*岗支行申领了卡号为4380888094323060的信用卡一张,开卡后在大连市西岗区等地多次透支使用,共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6553.06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返还。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账户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凭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赃款已返还,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叶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1日被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铁铮
  • 代理审判员张烈
  • 人民陪审员李莉
  • 书记员张新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