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大刑二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兑现记功4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至2017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