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的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