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2193.05元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郑某某涉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