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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潘*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高峰,无职业。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6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 辩护人周*,辽宁*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晓国
  • 审判员徐孝鹏
  • 审判员徐颖明
  • 书记员曹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