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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许*,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颜*、马*,辽宁*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辉
  • 审判员王欢
  • 代理审判员陈超凡
  • 书记员龙国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