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连*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