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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后发现漏罪,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12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大连市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银会的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杨*,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微
  • 审判员夏红军
  • 审判员张真洪
  •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