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吕*在广*行*行信用卡中心办理卡号为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一张,被告人吕*持该卡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吕*欠款本金人民币31473.11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32003.06元。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吕*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吕*在广*行*行信用卡中心办理卡号为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一张,被告人吕*持该卡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吕*欠款本金人民币31473.11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32003.06元。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吕*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已经主动归还了其拖欠广发*限公司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5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广发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广发信用卡欠款明细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历史交易明细,户口信息,广*行对账单,罚没款收据,被告人吕*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认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额度,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能归还,且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且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万元已缴纳,其余部分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