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未检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在广发银*沈*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并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进行恶意透支,截止2014年1月29日透支本金12979.84元,利息、滞纳金、超期限费等其他费用22780.53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5760.41元。透支的欠款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已超过3个月未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返还被害单位35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秦某某证言,被害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材料,授权委托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