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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肖*申领了中*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汇胜伟业等地刷卡消费、取现,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6790.24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肖*已于立案后偿还欠款人民币59903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肖*身份证明材料、报案材料、申请表、信用卡消费记录、催收记录、委托书、凭证回单、证人刘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款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肖*,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6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晓满
  • 书记员郝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