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信用卡诈骗一宁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薪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孙*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6890056546657的中*行信用卡,于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19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刷卡消费及套现,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3323元。后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4年12月,被告人孙*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5561392007081的广*行信用卡,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铁西百货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252元。后经广*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上述两家银行的恶意欠款现均已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孙*身份证明材料、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孙*申请银行信用卡相关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白某某、杨*证言、广*行报案材料、中*行报案材料、被告人孙*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孙*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所欠款项已全部退还,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平时工作表现一直挺好,以前没有不良违法记录,单位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孙*施行非监禁刑,故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大东区司法局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