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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记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于2009年8月以本人身份,在交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4979),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9月,共欠本金人民币6750.3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10年以本人身份,在中国*阳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0505),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12月,共欠本金人民币3644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09年8月以本人身份,在广发*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3452),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11月,共欠本金人民币5602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13年1月以本人身份,在广发*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4280),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消费,截至2013年11月10日,共欠本金人民币18000元,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08年5月以本人身份,在兴*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2103),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3月11日,共欠本金人民币12143.8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10年9月以本人身份,在兴*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6105),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3月11日,共欠本金人民币15364.1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09年8月以本人身份,向建设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7799),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6月,共欠本金人民币9587.1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10年7月以本人身份,向中*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5039),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7月,共欠本金人民币6617.7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09年5月以本人身份,向招商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4149),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6月,共欠本金人民币39772.32元,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还款。

被告人周*于2010年1月以本人身份,向中国*阳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8016),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7月,共欠本金人民币7839.6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

被告人周*于2010年5月以本人身份,向中国*阳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0275),后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7月,共欠本金人民币14094.1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王*、张*、张*、王*、顾*、郑*的证言;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催收记录;信用卡账单;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作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周*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

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大专文化,系沈阳*民医院护士。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军
  • 代理审判员宁妍
  • 人民陪审员卢元伟
  • 书记员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