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栗*在中国农业*阳*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为1523),后其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3月22日,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53580.44元。自2013年9月19日起,经中*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仍拒不归还透支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信用卡查询账单,信用卡催收记录,办卡材料,报案材料,人口基本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栗*退赔中国农业银*姑支行本金人民币五万三千五百八十元四角四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