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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铁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铁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铁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铁成于2013年5月24日在中国民*信用卡中心以本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卡*为:2185)后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持卡消费,截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恶意透支,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47854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的证言,报案材料,账户还款、消费交易历史记录,账户催收历史记录,被告人伊*的供述,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伊铁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伊*返还中国民生*沈阳分行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八百五十四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伊*,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满族,小学文化,系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新饰家装饰员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段雷
  • 审判员任凡
  • 人民陪审员郑奉日
  • 书记员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