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徐某以自己名义在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为1576),后一直持卡在沈阳市皇姑区京福华酒店等地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8月13日,累计拖欠本金人民币62203.65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的证言;报案材料;举报材料;委托书;持卡人帐单查询、催收记录;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
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