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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亮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4)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分别向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金额总计人民币53098.15元。具体事实如下:

⒈2011年12月,被告人付*向交通*分行申请了1张万事达沃尔玛信用卡金卡,于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持该卡提取现金和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38.75元。

⒉2012年1月,被告人付*向中国民生*沈*行申请了1张信用卡,于2012年2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持该卡提取现金和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7486.81元。

3.2011年12月,被告人付*向广发银*沈*行(以下简称“广*行”)申请了1张信用卡,于2012年1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持该卡提取现金和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286.91元。

⒋2012年1月,被告人付*向中国*分行申请了1张信用卡,截至2013年3月份期间,持该卡提取现金和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385.68元。

被告人付某于2014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付某到案后,还清银行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捕经过、还款凭证、交通银行报案材料、民*行报案材料、光*行报案材料、广*行报案材料、中*行报案材料、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第一、三款、第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付*,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雷雨
  • 代理审判员王岩妍
  • 人民陪审员臧妍
  • 书记员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