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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诈骗罪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4)第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2月,被告人郭*向中国工*限公司某某站前支行申请卡号为X的中*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13年1月至5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49259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案在审理中,经本案责令,被告人郭*对上述款项予以退赔(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某证言;书证报案材料、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工行信用卡申请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3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郭*伙*某某、闫某某(均已判决)、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X号“某某宾馆”内,因债务纠纷问题限制被害人程某某人身自由。当日21时许,将程某某转移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X号“某某旅馆”、铁岭市清河区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郭*家等地继续限制程某某人身自由,直至2013年3月20日14时许*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被告人郭*于2013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王*甲、尹*、王*乙、徐某某、吴某某、闫某某证言;被害人程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非法拘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郭*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2年12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煜坤
  • 代理审判员白晓辉
  • 人民陪审员张莹
  • 书记员岳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