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李*向交通银*辽宁省分行申请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一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持该卡提取现金和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2666.5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告人李*于2014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5月29日归还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交通银行报案材料、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回单、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归还全部透支款息,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