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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张*男向光*行申领信用卡(卡号48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8)后多次消费,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43734.6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催收记录、消费明细,光*行报案材料,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罗*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作为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钱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张*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发卡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无职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云
  • 人民陪审员张红
  • 人民陪审员王哲
  • 书记员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