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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的朋友郝*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中国银*用卡部申领中*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2003,后被告人李*持该卡于2013年4于至2014年1月间在武汉市、鞍山市等地区刷卡透支消费,恶意透支合计人民币23860.68元,其在本金人民币18763.8元,利息及其他费用5096.88元,经中*行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催收,案发前仍未还款。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郝*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催收、消费记录,办卡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退还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剑
  • 人民陪审员戢伟
  • 人民陪审员董秀坤
  • 书记员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