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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信用卡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沈*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指派于彦*、沙含金,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姚*、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李*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赃款未返还,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洪成
  • 审判员柳震
  • 代理审判员项前
  • 书记员朱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