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信用卡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皇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辽宁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2010)沈*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李*,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杨*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